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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补充提取的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08 02:11:00 阅读: 来源:珠光粉厂家

赵蓉

自2015年9月23日唐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开展贷款购房首付补充提取政策以来,发现一批伪造提取文件资料的骗提行为,为防范伪造虚假资料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发生,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的保障作用,根据上级要求,经中心研究决定,对已还清住房贷款的职工,停止首付补充提取,对正在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继续执行首付补充提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申请首付补充提取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2015年以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在我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且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

2、申请提取人仅限于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购房人、借款人;

3、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缴存(如为封存状态,对于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提前还贷兑付手续办理)。

二、提供资料

职工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提取:

1、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2、商业银行贷款购房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还款明细、个人征信报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3、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购房的,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还款明细、个人征信报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三、时间安排

调整后的政策自2015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仍然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止。

四、提取额度

贷款首付提取的额度为借款合同签订日之前的账户余额,且多个提取人合计不超过贷款购房支付的首付款金额。

五、提取注意事项

对2015年以前贷款购房职工,即使在本年度使用偿还贷款本息手续提取过一次,允许职工再申请首付提取。

自本通知自10月20日起开始执行,原《关于开展贷款购房首付补充提取的通知》与《关于贷款购房首付款补充提取的几点说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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