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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1-07 09:46:52 阅读: 来源:珠光粉厂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构建区域性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为全市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提供金融支撑,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诚信唐山建设, 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实现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安全运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打造“诚信唐山”为目标,以政府主导、银企互动为手段,以降低金融信贷风险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诚信体系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大力开展创建全国金融生态城市活动。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统筹全市金融生态建设工作。制定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规划、目标、任务和程序,探索建立完善的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目标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大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宣传和引导力度,深入开展以“诚实守信、重诺践约”为核心内容的系列诚信创建活动,不断提升政府、企业和广大民众的诚信意识,大力营造“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的社会氛围,全面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进程。

(二)加强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由人民银行牵头的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质监、建设、环保、法院、电信等部门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提高征信体系的运用效率,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签署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合作协议,设立共享查询平台,为外来投资者、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及时提供全面真实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对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商年检、信贷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制裁和曝光。

(三)切实维护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银行和各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强化监管,促进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力度,维护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严惩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探索建立金融案件立案、执行的绿色通道,法院、公安、监察、税务、国土等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采取法律手段加大金融债务的清收力度,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四)健全和规范金融中介组织。积极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信用担保、评估评级等信用中介机构,适时引进外资信用评级机构,积极推行企业外部信用评级,鼓励开展风险投资中介服务和消费信贷咨询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业务监测体系,规范中介市场和中介经营主体行为,引导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中介服务,消除中介机构信息失真、虚假报告、虚假认证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公信力。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金融业的调控能力,积极引导和调动金融和投融资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借鉴深圳、大连、宁波等市的先进经验,建立贡献评价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金融领域充分竞争,推动金融业加快发展。自2008年起,市财政设立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用于奖励为加快推进我市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活跃金融业竞争主体。鼓励外埠金融和投融资机构来唐发展,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多种形式的地方法人金融和投融资机构,积极引进高级金融业管理人员。

1、引进金融和投融资机构总部、地区总部、资产管理公司等,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在唐新设分支机构,视其营运资金拨付情况,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50-50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考察和开办费用。如以上机构5年内撤销,补助资金全额返还。

2、引进金融和投融资机构总部、地区总部、资产管理公司,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在唐新设分支机构,以及注册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营公司、保险公司、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产业基金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等,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前两年奖励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对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企业缴纳的契税和前三年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

3、新设金融和投融资机构从市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期限五年。

(二)鼓励金融和投融资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分别设立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贡献奖”和监管部门“金融发展贡献奖”及若干单项指标奖,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业绩突出的市级金融机构以及对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获奖单位人员的奖励额度和方式由各获奖单位自行安排,班子成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50%。

1、设立“银行业金融贡献奖”。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信贷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努力增加信贷有效投入取得突出业绩,在本系统内排名靠前且当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风险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年终授予“金融贡献奖”,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银行业金融贡献奖”根据新增贷款投放额度和增幅确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设立“保险业金融贡献奖”。对为参保客户提供更多、更快理赔,在推进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发展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当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年终授予“金融贡献奖”,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保险业金融贡献奖”根据保险理赔(给付)金额和增幅确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重大事故、灾害发生后迅速勘察理赔,贡献突出的,视具体情况提高奖励金额。

3、设立“金融发展贡献奖”。对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银监分局、河北保监局驻唐监管组等市级金融管理部门,在引入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改革发展、解决金融难题和开展重大活动中取得明显成效,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金融发展贡献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设立个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融资机构单项指标奖。对在唐山注册设立的证券、期货、金融租赁、信托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产业基金、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和投融资机构及个人,为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募集资金以及在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完善对金融和投融资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1、建立对金融和投融资机构的业务补偿机制。对在融资活动中由于客观原因和政策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较大风险或造成较大损失时,仍坚持信守承诺,履行合同,能够与企业共渡难关的金融和投融资机构,对承担社会公益性无收益或低收益业务的金融和投融资机构,市政府给予业务补偿,即对政府掌握的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及重要产业支撑项目等优质项目的投资信贷业务,财政、社保基金、医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的存款和理财管理业务等,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该类金融和投融资机构。

2、建立财政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支持度挂钩机制。各级政府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选择贷款规模大、存贷比高的市级银行机构作为政府财政资金的存款银行,调动银行增加贷款的积极性。

3、建立金融和投融资机构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制度。借鉴省内外经验,市财政视财力情况逐年扩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规模,对金融和投融资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

4、建立重大项目融资配套支持体系。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投资项目,特别是基础建设项目,市政府通过一定的融资平台,提供资本金支持,弥补经营和建设主体资本金不足问题,为金融和投融资机构贷款提供配套支持。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发展资本市场是我市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通过推进企业上市、引导企业发行债券、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产业基金等多种形式,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努力构筑具有区域特点的融资市场体系。

(一)努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通过厚基础、排梯队、扶重点,推动大型骨干企业整体上市,组织一批条件成熟的中小企业在境内外发行上市,引导潜力较大的企业适时进入创业板、境内外柜台交易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充分利用境内外资金,为唐山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市政府设立推进企业上市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奖励新增上市企业、为上市企业融资做出较大贡献单位和个人,以及推进企业上市的培训费用和工作经费。

1、加大对上市资源的培育力度。按照“上市一批、申报一批、筛选一批、孵化一批”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上市资源培育机制,加强对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的动态管理,区别企业不同特点和上市进程,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转制、辅导、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重点培育对象进入辅导期和境外上市进入程序,坚持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中小企业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企业上市专项基金垫付部分前期费用,企业上市后或三年内未能上市的,悉数归还。

2、对上市公司和重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整合过程中,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市发改委、国资、房管、国土资源、交管等部门按相应的规定程序办理,只收工本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优先办理核准备案或报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在政策范围内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3、上市公司和重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改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优先提供企业贷款担保。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申报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电力部门优先保证工业生产用电。

4、上市企业直接融资额80%以上用于我市企业发展的,融资额5亿元以下,奖励企业5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含)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形式进行再融资,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企业发展的,融资额2亿元以下,奖励企业30万元;融资额超过2亿元(含)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在我市纳税的,奖励企业50万元。境内外上市(含买壳上市)一家企业,奖励各方有功人员20万元。

(二)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产业基金。加快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吸纳唐山民营企业富余资金,解决全市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企业的资金需求。通过引进知名资产经营公司提高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管理水平,加大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帮助企业发展壮大,对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促进企业尽快在资本市场上市。积极争取设立产业基金,为我市“四点一带”建设,特别是曹妃甸建设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通过产业基金提高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资本实力,积极促进银行信贷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的有效投入。对投资范围主要在唐山的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产业基金,除享受本意见财政给予五年的扶持和奖励政策外,视企业对我市经济的贡献程度,延长扶持和奖励年限。

(三)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四资” (公共资源、资产、资金、资本)整合运作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加快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通过资本运作方式,产生乘数效应,集合更多的资金来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四资”整合目标主要是疏通投融资渠道,服务市场主体;增强我市宏观调节能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提高“四资”使用效率,实现保值增值。“四资”整合范围主要是政府掌控的、具备引入市场机制运作条件的、能够实现保值增值的资源、资产和资金。包括土地、矿山等自然资源,国有企业、公共设施等国有资产,以及政府资金等。“四资”整合方式就是根据资源、资产、资金的性质进行分类整合。对不宜企业化经营的国有资产,实行政府直接管理,部门平台运作,市场机制推动;对国有经营性资产,实行政府调控指导,企业平台运作;对社会资金,通过政府主导建立的投融资机构采取金融工具吸纳、中介平台操作等市场化手段推动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尝试融合,增强政府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力和凝聚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构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市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金融工作的综合协调、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各级政府与金融机构要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及时通报情况,搞好协调指导,形成共促发展的良好氛围。一是建立市金融办与各金融管理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制定金融产业发展促进措施,解决金融机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市政府就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等,充分听取金融机构意见,调动其服务和参与决策的积极性。三是建立区域经济和重点项目推介会议制度,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发改委、商务局等单位密切配合,向金融机构通报唐山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加强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二)支持金融机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支持国有金融机构加快改革,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支持地方性银行机构加快发展,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综合竞争力。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支持,规范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范围。

(三)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建立完善引进和培养人才机制,加强与境内外金融企业和高等金融院校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建立引进机制吸引高层次金融业管理人才。鼓励金融业建立高管人员薪酬与企业业绩挂钩的激励制度,健全金融业员工社会保障体系,支持建设职工公寓,对金融行业的企业引进的人才,在落户、购房、购车、职称评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建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机制。市县两级政府都要制定金融风险处置预案,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努力把风险及时化解在萌芽阶段,维护金融稳定。发生风险隐患时,市金融办要牵头组织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有效协调,防止风险扩散和矛盾激化。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区域内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国内外金融和投融资机构及市级金融管理部门。本意见具体实施细则由市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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