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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动被诉垄断案原告所获赔偿比我要的多

发布时间:2020-02-03 04:57:57 阅读: 来源:珠光粉厂家

“利用垄断权收取不合理月租费”官司和解

状告月租费,中移动“赔”了一千

本报记者 王思璟 上海报道

“赔了1000元,比我要的600元还多。”

10月23日,律师周泽诉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下统称中国移动)“利用垄断权收取不合理月租费”一案,经过3次庭审,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中国移动“补偿”原告周泽1000元。

周泽表示,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内垄断企业被诉垄断的案件中,原告获取补偿的首例案件。

“并没有证据支持,中国移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中国移动代理律师薛军福回应本报称,1000元并非补偿,而是为了“低调处理此事”,作为周泽“服务建议的感谢费用”。

起诉中国移动

2009年“3·15”前夕,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走入法院,以中国移动全球通套餐消费者的身份,对中国移动提起了诉讼。

起诉书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中,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界定为应该预防和制止的垄断行为。

该法规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行为,规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予以禁止。

根据上述条文,周泽认为,中国移动对其收取套餐月租费50元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行向全球通用户每月收取‘月租费’”。周泽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移动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停止在移动通信服务收费上,对他与其他同等交易条件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对待,并退还收取自己的“月租费”600元。

“我和中国移动没有构成租赁关系,所谓月租费就是利用垄断地位,对消费者强行收费。”周泽对记者表示。

3月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周泽的诉讼,并于5月7日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6月初,东城法院办案人员通知周泽,上述案件作为“垄断纠纷”,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7月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以“垄断纠纷”为案由,对周泽的起诉予以立案,并于9月、10月两次开庭审理。

举证垄断地位

双方争议一大焦点为“中国移动是否处于垄断地位”。

周泽表示,中国移动利用垄断地位,在不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对作为全球通手机用户的他收取每月50元左右月租费。同时,中国移动对周泽收取月租费及资费标准,也与中国移动“神州行”、“动感地带”用户不一样,对其附加了交易条件,实行了“价格差别待遇”。

“他并没有证据证明,中国移动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中国移动代理律师薛军福对本报记者表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周泽的上述主张需要自己取证。

“而且,我们达成和解了,所以没有到举证的阶段。”薛军福表示。

周泽表示,《反垄断法》中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或者“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移动,在移动通信服务领域,市场份额超过70%,它和它的北京分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都是显而易见的。”周泽指出。

冲突《反垄断法》

在庭审辩论中,另一争议焦点为“资费依据是否合法”。

“中国移动的资费标准,执行的是政府定价,是合理合法的。”中国移动代理律师薛军福辩称,上述案由不属于“在交易时附加交易条件的违法行为”,“也没有对原告实行价格差别待遇”。

为此,中国移动出示了《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邮部【1994】281号)、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计价格【2002】1489号)、《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关于调整移动电话预付费SIM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信清【2000】6号)等多份文件。

周泽则认为,“这些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反垄断法》相冲突,而后者已经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即使严格执行上述邮部281号文件,收取50元月租费也应是对所有客户都收取,现在只收取我这样的全球通用户,就是价格歧视,和附加交易条件的垄断违法。”

“这些文件也反映出,中国移动对资费标准具有定价权,只是制定价格方案后向政府部门备案,不能将他们收费违背《反垄断法》的责任推给政府。”周泽表示。

“你可以注意裁定书中的用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补偿我1000元。就是中国移动承认自己的做法有问题。”周泽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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